刘某开设赌场刑事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7-09 分类:刑事辩护律师案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属于从犯的问题,经查明,由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已将作案使用的手机丢弃,公安机关未查到刘某所提到的刘一哥的任何信息,只有被告人刘某本人供述其系受刘一哥的雇佣,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无法确定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驳回

刘某犯开设赌场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后,办理认罪认罚,争取到了仅一年的有期徒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515c4ac19b5427396a1ab32014a99f1)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刑初65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抓获,4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兰志如,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聂群玲,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9)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龙涛、检察官助理朱玲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担任“快络牛牛”赌博APP副管理员,为各代理提供赌资与积分的兑换服务,返抽头分数给代理,通过发布群公告维持赌博秩序,发布比赛奖励鼓励各代理发展参赌会员,听取代理意见建议,全面管理赌博联盟。各代理再组织赌客进入该赌博APP进行赌博。该赌博APP从每局赢家的前三名中抽取所赢分数的5%到后台,与代理之间按约定比例分成。刘某每月在APP抽头钱中扣除5000元作为自己的获利,截至2019年3月其担任该赌博APP副管理员五个月左右,共计获利25000元。其间,刘某共计为十余名代理提供上述服务,其中为代理张大军(已判决)上分资金流水56400元、下分资金流水50000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涉外国际公馆4幢2单元2405的租赁房中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4月12日公安机关给刘某打电话以查流动人口为由要求刘某在居住地等候,当时刘某已经意识到不只是查身份信息的事,但刘某仍然呆在房里等着公安机关上门,刘某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某受他人雇佣每月获取工资5000元,未提成获利,未参与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证人张某、李某、李某甲、刘某、杨某、邹某、林某、莫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管理赌博网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刘某当天接到一个电话,说公安机关要来核实流动人口信息,要求刘某在其住所等候,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租住的房间内将其抓获。被告人刘某虽然当时猜测可能与本案有关,但其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系被动到案,其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属于从犯的问题,经查明,由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已将作案使用的手机丢弃,公安机关未查到刘某所提到的刘一哥的任何信息,只有被告人刘某本人供述其系受刘一哥的雇佣,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无法确定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驳回。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某的非法所得250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款项,限被告人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梁 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美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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