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6-22 分类:刑事案件常识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如行为人因不懂海关监管规定或者疏忽大意而造成未报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可。
  我 国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 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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